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个人独资企业委托或聘任的人员,超越投资人的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给个人独资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