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清理债权,处理与清算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四)清偿所欠税款;

(五)清偿其他债务;

(六)参与民事诉讼;

(七)编写清算报告;

(八)办理其他清算事务。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