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清理债权,处理与清算企业未了结的事务;(三)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四)清偿所欠税款;(五)清偿其他债务;(六)参与民事诉讼;(七)编写清算报告;(八)办理其他清算事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