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从开始清算之日起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止为清算期,清算期为一百八十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清算人应在期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申请,报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六十日。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