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生产性个人独资企业,具备规定条件的,经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的进口业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