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自备电厂准入标准,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类自备电厂相关支持政策。经批准并入电网运行的企业自备电厂,其富余电量供电企业应当予以收购、全额上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