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力应急预警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管理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建立电力线路走廊火灾应急和森林火情预警联动机制。

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电力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