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一节 用户权益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暂停期间按照原计费方式减收相应容量基本电费,但用户每次暂停时间应当多于十五日,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用户申请减容,从合同约定的生效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相应容量基本电费;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标准的,改为单一制电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