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一节 用户权益保护第三十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用电业务。为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五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因故无法按照规定时间装表接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并尽快予以装表接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