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登记机关无故拒绝登记申请或者故意延误登记期限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上级登记机关责令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登记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登记机关负责赔偿。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