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直接登记:

(一)依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为无主房屋的;

(二)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撤销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