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三章 房屋产权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均属无效。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