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三章 房屋产权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房屋权利证书是产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房产的凭证,不得涂改或者伪造。非经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房屋权利证书、撤销核准登记,或者以其他形式没收、查封房屋,限制房屋产权。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