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第十二条已废止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析等转移产权的房屋以及依法强制性转移产权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