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对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综合管理,对矿山安全生产行使监察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所属矿山企业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