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矿长和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矿长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