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台湾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行李物品进出停泊点,由边防、海关、卫生检疫等部门依法监管。

台湾船舶进入停泊点后,船长应当主动向公安边防执勤人员出示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说明来靠原因及泊港时间,协助检查人员对船体、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