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台湾船舶应当经公安边防执勤人员检查、核对证件和人员,按规定交纳检查监护费,缴回《台湾同胞登陆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后,方可离港出境。已办离港手续的,不得无故滞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