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台湾同胞应当从原上岸停泊点乘原船出境。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从本省其他停泊点或者改乘其他台湾船舶出境的,应在证件有效期内向拟出境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或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商省公安厅边防局审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