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对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