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地处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及周边进行定期测评,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发出禁止使用、禁止通行或者要求采取加固整改措施、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通知采取相应的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