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台帐,及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