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六条有效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