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安全管理。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