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九条已废止房屋出租人的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的;(七)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