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对房屋租赁实行动态管理。房屋租赁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