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出租人是指房屋产权所有者。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