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登记备案工作。房屋出租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二)房屋租赁合同;(三)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四)承租人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人员数量、身份证件和暂住证件;(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六)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