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权限提出限期治理要求,并监督实施。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