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石油勘探开发治安秩序,及时组织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盗窃原油、破坏石油勘探开发设备、设施等违法行为。石油勘探开发作业发生污染事故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督促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排除故障、消除污染,组织做好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