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遵守和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