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七条有效乡级卫生院负责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的业务工作。推行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在人员、业务、药品、财务等方面的一体化管理。村卫生所以集体办为主。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办医的,应提供房屋、设备和必要的药品周转资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