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还,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中小学,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