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设计第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按照资金渠道和管理权限在划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立项申报。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