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划定土地整治项目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