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五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四十二条有效允许科学技术工作者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条件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工作,其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己。使用本单位技术资料、仪器设备的,必须经本单位同意,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