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在国外、省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创办技术经济实体。

国外、省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实行合资、合作设立研究开发机构。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出口创汇,具备条件的,经申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外贸自营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