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十四条有效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与协作,形成科研生产联合体,增强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在完成本企业技术开发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