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第五十条有效为保护和利用开埠区,确需对开埠区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或者收购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属国有、集体资产的,应当依法评估,可以由金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更新改造任务的建设单位按照市场评估价协议收购。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