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第四十九条有效因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对开埠区实施保护改造的,由金平区人民政府征求市城乡规划、文化、住房与城乡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后,报请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