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应当对社会公众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其他建筑,在征得产权人或者代管人同意后,可以设立游览标志,开放游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