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开埠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相关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整改或者拆除。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安全牢固;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出现字体残缺、画面污损、光亮显示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过期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