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二)保护原则和总体要求;

(三)开埠区的具体范围、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保持传统风貌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控制指标;不同建筑的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

(五)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六)消防安全要求,市政基础设施的改善;

(七)保持街区活力,延续文化传统的方案;

(八)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要求不协调的建(构)筑物的整改要求;

(九)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