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