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四章 桥涵设施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承担桥涵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按规范观测、检查城市桥涵结构变化情况,随时记录,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持桥涵设施牢固、整洁、完好,保证桥涵设施的结构稳定和安全使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