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