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三章 商品条码的印制第二十条已修改印刷企业必须在取得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