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组织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三)协调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

(四)培养、教育宗教界代表人士,发挥其积极作用,弘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完善和推进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

(五)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六)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七)其它应当负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