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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一切组织和各民族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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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