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举会计违法行为。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不得泄露检举人的姓名等信息和检举材料的内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