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